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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2008-05-16 阅读: 出处:车海中国 编辑:冰雨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促进我省机动车维修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交通部《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5月6日,省局出台了《青海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共六章,二十六条。其主要内容是:第一章总则共五条,主要包括《实施细则》的立法目的、原则,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各级运管机构的职责、基本管理思路和引导方向,是对本实施细则的纲领性、概括性的规定,它的内容统领其他章节;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共三条,将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四级,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在考核总分中从业人员素质考核占100分、安全生产考核占150分,维修质量考核占200分,服务质量考核占200分,遵章守纪考核占150分,环境保护考核占150分,企业管理考核占50分。并制定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汽车专项维修企业及摩托车维修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及考核条件;第三章质量信誉档案共四条,按照本实施细则规范的格式要求各级运管机构和维修企业分别建立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管理档案、维修企业质量信誉档案;第四章质量信誉考核共六节,规定了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成立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组开展考核工作。明确规定维修企业在质量信誉考核中,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范的格式提供相关的材料,规定各级运管机构在对维修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初评、复评、评定、公示、公告中的程序;第五章质量信誉监督管理共六条,规定了对获得质量信誉AAA级企业和AA级维修企业实行荣誉奖励和免检制度,对质量信誉B级维修企业实行限期整改制度,对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在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中未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损害企业信誉的,维修企业可以直接向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或其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举报投诉;第六章附则共二条,确定了《实施细则》由青海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制定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局要求:

    一、各级运管机构要广泛开展《实施细则》的学习和宣传。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是行业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提高行业监管能力的重要手段。对于建立机动车维修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守信和竞争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运管机构要立即召开专题会议,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质量信誉考核的相关文件,熟练掌握考核工作的内容和要求,要充分做好舆论宣传,要向广大经营业户认真细致地宣讲质量信誉考核文件精神、记分方法及时间安排,使每一个企业乃至社会各界周知质量信誉考核内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2008年是全省开展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第一年,为稳步开展这项工作,第一个考核周期从2008年6月1日到12月31日。其它要求按照《青海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三、各级运管机构要认真做好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组织管理等基础工作,尽快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管理档案,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要注意收集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管理的有关信息并及时进行汇总和归档;同时,要督促辖区内各机动车维修企业建立质量信誉档案并做好各项质量信誉情况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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