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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托修方自备维修材料应承担责任
2008-04-09 阅读: 出处:车海中国 编辑:冰雨
4月8日正式发布并推行的《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明确规定,托修车辆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承修方应联系托修方认可的其他维修企业进行维修,并承担修理费用。托修方自备维修材料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由北京市工商局与北京市运输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针对容易产生纠纷的环节作了细致规定:在社会关注的承修方私用托修车辆问题上,规定除因维修或检验目的外,承修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托修车辆,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维修材料方面,规定承修方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及双方约定的维修材料,否则应当无条件更换,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影响托修方使用车辆的,还要按迟延交车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目前,北京市共有汽车维修业户5800多户,建立110余种品牌车型的特约维修站500多个。2007年,北京市汽车维修企业共维修车辆982万辆次,营业收入443.6亿元,同比增长14.09%。
近年来,北京汽车维修纠纷呈上升趋势,维修中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过程不透明、故障诊断不清、夸大故障等问题依然存在。有些维修厂家没有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有些虽有合同单据但内容过于简单、权利义务不对等,在发生纠纷后双方都无法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增加了解决纠纷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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